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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   2018年10月23日 11:21  点击:[]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财字〔2017〕3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7年11月29日

 

 

 

 

 

 

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主要是指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的收缴。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学生学杂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   各项收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于新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第十条  学杂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由计划财务处实行集中收缴。收费方式主要采用银行卡批量代扣,未能及时参加银行卡批量代扣学杂费的学生可通过网银渠道缴纳或刷卡缴费。为保证学杂费顺利扣缴,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前将学杂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上。学杂费扣缴成功后,发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打印并通过二级学院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应征入伍、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以及学生宿舍调整时,校属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学生办理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学杂费收缴情况,定期将欠费名单发放给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就学生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第三章   学费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  已办理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开学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相关贷款证明可直接报到注册。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及时清理到账的助学贷款,抵减所欠学费住宿费后的余额将全部退还学生。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学生,计划财务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该生所在学院审核,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学生工作处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

 

第四章  退费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退学、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未报到已缴费新生退费。新学期开学前,未报到但已缴纳学费、住宿费,因故不能到校就读的新生,由家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处、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之后,退还其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已报到注册学生退费。学生报到注册后退学者,需提交书面申请,在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之后,凭离校程序单到计划财务处退费。

第二十条  代收代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复学、留级缴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后复学者以及留级学生,其缴费按照复学或留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留级时间按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收费公示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示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下学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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