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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编辑:财务处   2018年12月10日 11:02  点击:[]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财字〔2017〕3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衡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0日

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有效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校财务能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也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

(一) 真实、完整、可行原则。学校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入预测必须以学校很有可能获得的资源为依据,支出预测必须以学校发展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测算的每一项收支,不得夸大或隐瞒收入,不得虚增或虚列支出。

年度预算应该包括学校教育事业、科学研究、基本建设、其他专项等各项收支预算。凡是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预算。

(二)突出重点、追求绩效原则。学校预算在保证人员经费与正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既要突出学校稳定与发展的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计划财务处应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项预算支出(特别是专项和年度新增项目支出)安排的科学性、绩效性的论证和问效。

(三)公开性原则。根据校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要求,对学校收支预算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程序包括部门申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党委会审定,教代会通过,预算编制严格执行“两上两下”的规定。

(一)校属各部门预算申报。每年7月,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下发预算编制通知。校属各部门按要求根据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出真实、详细的预算申请,并附预算明细和测算依据。

(二)编制“一上”预算并上报。每年8月初,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预算资料,然后根据校属各部门预算申报情况,结合当年和前三年度的收支情况,分析测算预算年度收支。9月初,省财政厅下发预算通知控制数,计划财务处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进行梳理和资金测算,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预算控制数,科学合理编制“一上”预算草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编制“二上”预算并上报。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一上”预算予以审核、汇总后,在11月初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进一步审核和完善预算,按照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二上”预算草案,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教代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二下”预算(省人代会审议通过预算后)。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批复文件(“二下”预算),计划财务处下发学校预算执行通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六条 编制的年度预算收入包括:

(一) 财政拨款: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入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

(二)非税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报名考试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收入,以及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编制的年度预算支出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伙食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商品服务支出: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冷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租赁费、招待费、职工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学校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图书资料采购、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往年经验数值、未来发展趋势与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收入预算测算。预算支出应根据支出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收入约束,以及往年经验数值,剔除不合理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或结合使用下列方法编制:

(一)定额法。行政差旅费和业务费根据部门(学院)人数按既定标准确定,教学经费主要根据学生人数及分专业的单位定额标准核定。

(二)余额分析法。根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调整,对行政部门公用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对学院经费实行结余留用管理。

(三)总额控制法。对专项资金实施总额控制,经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各职能部门编制详尽、合理的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明细。

第五章 预算追加与调整

第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后,除非影响到学校安全稳定、正常运转的特办、急办事项,否则,在10月份以前原则上不受理追加或调整预算的申请报告。

新增项目和调整项目开支细目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申请报告,应该陈述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数额的原因、所需资金总额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

第十条 确需追加经费的,应根据追加经费总额的量级实施下列审批程序:5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牵头,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确需调整已定预算项目的开支细目的,还需根据调整金额的量级实施下列审批程序:5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并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发布实施后,校属各部门应积极组织与监督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三条校属各部门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每年度至少要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形成较完整、专业的分析报告。追加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细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还要在项目完成时提供完整、专业的预算执行绩效分析报告,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验收。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学校财务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供学校领导决策使用,按确定的项目进行年度预算项目绩效分析,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决算确定等要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强化支出责任,考核管理者的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的意见》(湘财发[2012]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考评的目的是对校属各部门的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与评价,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考评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预算绩效考评的时间节点是以预算年度作为考评周期,分为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日常考评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适时检查考评;年终考评在每年12月份进行;跨年度重大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组织管理由计划财务处牵头、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需要时可外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预算考评对象。学校在综合考虑发展规划、工作重点、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年度预算考评对象。计划财务处在征集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时公布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或部门。

(二) 制定预算考评方案。计划财务处负责制订学校一级预算的考评工作方案,在年初预算下达后予以公布。

(三) 编制和报送预算绩效申报表。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或校属各部门按预算绩效的要求编制和报送预算绩效申报表,对所承担事项应有明确的、具体的、可衡量的目标。详细说明达到绩效目标的工作安排、计划进度、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等。

(四)收集预算考评相关资料。根据考评工作方案,收集和整理预算编报、项目支出内容、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信息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形成考核结论。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报告要有明确的考评结果(结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考评的对象、内容及指标

考评对象是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预算经费,主要考评资金数额较大、影响面或受益面较广的项目支出经费,如部门业务费、教学经费、学生活动费、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教学质量工程、实验室建设专项等)。被考评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责任人是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各项目负责人。

考评内容及指标:以学校下达到各部门的预算为依据,主要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执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四方面考评。

(一)预算编制阶段考评:主要从项目立项决策、预算编制时间及预算编制质量三方面考评。

1.项目立项决策:考评预算申报书中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项目论证。

2.预算编制时间:考评预算报送的及时性。

3.预算编制质量: 考评预算的审减率、预算的调整率、科目调剂率三个指标。

预算的审减率=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

预算的调整率=预算追加调整数÷年初预算合计×100%

科目调剂率=科目调剂金额合计÷年初预算合计×100%

(二)预算下达阶段考评:考评预算下达的时效性,学校预算是否及时下达到项目执行部门。

(三)预算执行阶段考评:考评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实际支出情况。

1.预算执行进度=实际支出数÷预算数×100%

2.实际支出情况:考评与预算申报资料相比实际支出范围、支出结构的合规性、合理性,项目审批程序与预算申请的一致性;支出内容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超标准开支及虚列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四)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考评:考评项目的总体情况、达到的目标以及该项目已完成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预算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将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预算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一)经考评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学校将项目剩余的经费收回,若经费已使用完,则暂停以后该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经费支出内容、口径的,将先冻结经费,再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内容、口径及审批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后,视具体情况使用。

(三)未经批准私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将立即冻结经费,采取相应措施对被挪用的经费进行追缴,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四)涉及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5号),《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质量工程”建设经费、教改教研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协同创新中心及其平台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学工课题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等其他经费。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校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是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精细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申报校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9月份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学校财力,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拨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中的专项经费经学校党委会批准,教代会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下拨到相关部门;年中新增项目需要追加经费按《衡阳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质量工程”建设费、教改教研、科研、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师资队伍建设费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下拨到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预算、立项文件、资金到校指标文件和学校下拨资金文件等资料下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计划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半年一次在学校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的,财政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拆分专项经费项目以规避监管,一经发现,予以问责。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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