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医疗费报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参加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
2、住院医疗费报销注意事项
(1)校医院医疗费报销单(校医院签字盖章)、发票、住院结算单、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要素须齐全。
(2)报销标准:自付部分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70岁以下按65%的标准予以报销;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及癌症病人按70%的标准予以报销。
3、符合特殊门诊报销注意事项
(1)校医院医疗费报销单(校医院签字盖章)、发票。
(2)特殊门诊报销标准:个人自付部分按60%报销,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最高报销额不超过衡阳市当年度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上线。
(3)特殊门诊费报销一年原则上只报两次。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02]78号)、《衡阳师范学院医疗补助费及体检费报销规定》(院规字[2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