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差旅费报账
1、差旅费的界定: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须报校长审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交通工具乘坐要求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住宿费报销规定: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50元、其余人员出差目的地为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350元,其他地区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4、相关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交通补助标准为:衡阳市下辖的县市区(不含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珠晖区)每人每天40元。衡阳市以外地区的市内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自带私人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和交通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发放出差天数的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交通补助。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5、报销管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全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报销。科研活动出差的差旅费开支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非项目组成员不得报销差旅费,但邀请专家讲学指导除外),报账时需提供衡阳师范学院科研活动出差审批单。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并附刷卡凭证。
差旅费报账具体参照校财字(2017)2号《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