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院财字[2015]1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衡阳师范学院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稳健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2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管财、理财、用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和财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监管,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设置的一级财务机构,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学校预算编制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坚持勤俭节约,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程序:部门申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初审——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复。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执行中,如果因政策变化造成收入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处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校所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用好、管好部门预算经费。部门预算内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得突破财务预算,不得跨经费项目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部门因特殊情况突破年度预算申请追加经费的,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追加预算报告(含追加理由、预算清单)。追加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计划财务处核实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再报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决算,撰写决算分析,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决算应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收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合法票据,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专户,不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现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未列入学校财务部门的均属“小金库”行为。学校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管理,确保资金、票据安全。完善相关制度,专人负责,贮存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除负全部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学校的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部门(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部门(项目)签批人在报账原始票据上签字,对其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经济责任。各部门经费签批责任人必须将本人签字笔迹留在财务处,审核会计对照签字笔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加强各类报销凭证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票据内容要填写完整、清楚,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有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1.部门预算经费单张票据1000元以下(含1000元)或单次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院系学生活动费、党员活动费、学费收缴奖励、毕业生就业费等由党总支书记)签批;单张票据1000元以上或单次总额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审批。
2.教研、科研经费开支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单张发票1000元以上或单次总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须经主管部门处长签批;单张发票1000元以上或单次总额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3.按合同付款的基建项目、修缮工程、设备图书等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签批、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审批。
4.学校公用招待费、部门专项经费、部门代管经费均须主管校领导审批。
5.使用学校调剂经费和控制经费,使用部门按照程序签批后,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须经计划财务处长签批,再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须经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研究,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报账付款:
1.各项支出必须是当年预算经费,当年预算必须在年终决算前报账使用。
2.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经计划财务处会计审核,按照财务工作流程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3.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取得正式的、有效的税务发票。票据的报销期限为当年度,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不能作为发票使用。特殊情况(如出国在外学习)未能及时报账的,要说明情况,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才能报销。
4.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要求的票据财务部门拒绝受理。如:①假票据(发票);②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③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④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⑤内容有涂改且没有按规定更正的票据;⑥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⑦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5.下列票据报账时需附清单:①办公用品、印刷品、耗材等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②定期、定点结算的餐费或住宿费等。
6.各项付款2000元以上不得用现金自行支付。单张发票金额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须通过财务转账结算或者使用公务卡结算。
7.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参照《衡阳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院财字 [2012]3号)。零星采购的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等,报销前必须先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还需办理好建卡手续。
8.造表发给的各类款项,必须提供发放对象的银行卡号,按程序签批和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发放。
9.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等支出,学校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湖南省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规定,组织相应的招投标或采购,负责提供合同、票据、验收报告或审计结论等资料,按程序签批后,计划财务处审核、付款。
10.按合同支付的款项,转账的单位和账号必须与合同上的单位名称和账号一致,且发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借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借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借款按“前款未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不予借款。部门因工作需要借款,借款人应认真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借款单》,并按《借款单》设置的签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因公借款必须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逾期不报者,计划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并按照借款金额每天1%的比例收缴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住院借款按《衡阳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所属部门的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日常经费中的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教研活动费、学生活动费结余等按60%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各项经济活动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
4.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5.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6.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7.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2004]35号)同时废止。